三、甲(16 歲)因涉嫌實行普通傷害罪而開啟少年保護事件程序。少年法院 依法調查事實後認為:甲乃一時情緒激動,雖有成長過程中的心理發展 問題,但應無再犯危險。少年法院據此對甲宣告安置福利教養機構,並 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請問,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法院的作法是 否正確?(25 分)
詳解 (共 3 筆)
結論:少年法院的作法不正確。
一、法律基礎(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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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福利教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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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最嚴厲、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最高的保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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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立法目的與實務見解,僅適用於有明顯偏差行為或有再犯危險,且無其他較輕處遇足以矯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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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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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處分須以少年最佳利益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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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遵守必要性、相當性,不得逾越矯治所需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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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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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已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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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係一時情緒激動而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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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有心理發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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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無再犯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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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再犯危險」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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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欠缺安置福利教養機構之必要性與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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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無從合理啟動過渡性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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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確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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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應改採較輕之保護處分,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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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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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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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接受心理輔導、治療或其他適當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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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結論(申論式)
少年法院既已認定甲無再犯危險,仍對其宣告安置福利教養機構並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屬適用過重之保護處分,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比例原則與最小侵害原則,故其作法不正確。
結論:少年法院的作法不正確。
一、法律基礎(少年事件處理法)
-
安置福利教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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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最嚴厲、限制人身自由程度最高的保護處分。
-
依立法目的與實務見解,僅適用於有明顯偏差行為或有再犯危險,且無其他較輕處遇足以矯治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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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
少年保護處分須以少年最佳利益為核心,
-
並遵守必要性、相當性,不得逾越矯治所需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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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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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已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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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係一時情緒激動而犯案
-
雖有心理發展問題
-
但無再犯危險
-
-
在「無再犯危險」的前提下:
-
即欠缺安置福利教養機構之必要性與正當性
-
亦無從合理啟動過渡性教育措施
-
三、正確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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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應改採較輕之保護處分,例如:
-
訓誡
-
交付保護管束
-
命接受心理輔導、治療或其他適當處遇
-
四、結論(申論式)
少年法院既已認定甲無再犯危險,仍對其宣告安置福利教養機構並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屬適用過重之保護處分,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比例原則與最小侵害原則,故其作法不正確。
理由說明(依少年事件處理法):
一、本案屬「少年保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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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16 歲,涉犯普通傷害罪,依法進入少年保護事件程序,此無爭議。
二、安置福利教養機構之要件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保護處分原則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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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福利教養機構屬最嚴厲之保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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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在於矯治有再犯危險或嚴重偏差行為之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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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前提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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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有明顯偏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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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再犯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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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家庭、環境顯不適宜而無其他較輕手段可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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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涵攝本案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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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已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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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僅係一時情緒激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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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有心理發展問題
-
但無再犯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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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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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安置福利教養機構所需之「再犯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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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要求的比例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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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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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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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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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接受心理輔導、治療或其他較輕之處遇措施
四、結論(考試用語)
少年法院既已認定甲無再犯危險,仍對其宣告安置福利教養機構並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屬於適用過重之保護處分,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比例原則與最小侵害原則,其裁定並不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