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登記機關在何種情形下應駁回土地登記之申請?已繳納之登記費及書狀費,在何種 情形下得由申請人請求退還?(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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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一)登記機關在何種情形下應駁回土地登記之申請
指登記申請案件,登記機關認為不合法定程序或要件,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其時機有下列四項:
- 不屬原登記機關所管轄
- 依法不應登記
- 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
- 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二)已繳納之登記費及書狀費,在下列三種情形下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
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
- 登記經申請撤回者
- 登記經依法駁回者
- 其他法令不予退還者
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退還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