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徵收條例自民國 89 年 2 月公布施行迄今,已逾 10 有餘年,本(101)年 1 月 4 日 並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依該修正條例之規定,需用土地人擬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 應俟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為之。請問有那些情況得不受此種限 制,而可先行使用?其要件為何?先行使用之程序又如何?試分別詳述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