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藥事法第 102 條第 2 項規定:「全民健康保險實施 2 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此項規定限制醫師藥品調劑權,是否牴觸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請依我國大法官解釋與國家干預人民職業自由之理論,申論之。(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