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被害者行為被「犯罪化的原因」:
1.大部分人認為該行為有危害性而無法認同
2.社會可以公平、無歧視的對該犯罪執法
3.刑事訴訟程序不會因為該行為被犯罪化而產生緊張或扭曲
4.除刑法外沒有其他合理方式來處理
二、無被害者行為被「除罪化的理由」:
1.當事人合意
2.執法擴張過度涉及人民隱私
3.該行為多隱密偵查困難,易引發執法爭議
4.嚴格執法增加刑事司法系統負擔
5.涉及該犯罪者數量多,輕微違法即施以刑罰不妥
6.為避免受懲罰,尋求庇護下可能產生犯罪次文化,製造更多新的犯罪者
一、無被害者範疇原因:
共同原因:雙方合意後行使,並沒有人的法益遭受損害,也不會有人提出告訴,並且具有交易的本質。
個別原因:
藥物濫用:損害的是自己的身體,人應對自己的身體擁有自主權。
賭博:對於自己的物權進行處置,不應由法律來限制。
賣淫:是合意進行的,並成年人應有性自主權。
二、犯罪化理由:
可能引發組織犯罪,對社會危害更大。
法律是社會共同的價值觀,不容許違反風序良俗的行為。
除罪化理由:
為雙方合意,並無被害人的產生,無加以罪責必要。
犯罪偵查不易,若嚴格執法對司法機關造成過度負擔。
對個人而言,自覺未受害,法律無權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