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涉犯強盜罪嫌,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審判中甲未選任辯護 人,經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規定,指定乙律師為甲進行辯護, 並裁定一定期間讓乙準備辯護事宜;然辯護人乙於審判長另擇期開庭 時,僅提出辯護書狀,並於辯護書狀記載:「對證據能力不爭執、無證 據請求調查及請求依法裁判即可。」云云。法院遂對甲諭知有罪判決。 請詳附理由說明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是否合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