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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刑事訴訟法概要#78549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涉犯強盜殺人罪嫌,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案經法院依法審 判後,諭知無期徒刑,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5 項、第 6 項 規定,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惟甲認為自己罪有應 得。請詳附理由申論甲是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354 條規定,於上級審判 決前撤回上訴?(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QAQ
擬答:
職權上訴與立法目的
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5項規定,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其立法目的在於剝奪生命權之死刑與剝奪自由權之無期徒刑,均屬對人民憲法基本權嚴重侵害,故應藉由審級救濟制度以求慎重正確裁判,而達尊重人權及保護被告利益之目的。
職權上訴應注意之事項
1.按刑事訴訟法第354條規定,得於判決前撤回上訴。第395條後段規定,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關於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之案件,被告撒回上訴是否有效?若逾期不補提上訴理由書,第三審法院可否依本法第395條後段規定以判決駁回之?學者間有不同見解。通說認為應排除本法第354條及第395條後段之適用,因爲依職權逕送上訴之案件,目的在尊重人權,保護被告之利益,實乃上訴之特別規定,若准許撤回上訴或逾期不補提上訴理由書,第三審法院即得以判決駁回之,則必減弱第344條第5項,第6項之效力,與尊重人權,保護被告利益之立法本旨有違。實務見解亦認為,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視爲被告已提起上訴,是該項案件原審法院應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不受當事人意思之拘束,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甚明。本件被告雖已撤回上訴在案,依照前開法條,仍不影響本院之審判(最高法院70台上182參照)
2.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判決不待上訴即應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並視爲被告已提起上訴,故雖經被告再提起上訴,應認原審法院毋庸審查被告所提之上訴是否合法,並無認定其上訴爲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其上訴之權限,仍應依職權將案卷逕送上級法院審判。
3.本法第344條第6項規定,職權上訴視爲被告已提起上訴者,乃指視爲被告已有合法之上訴而言,故原審應不待上訴逕送上級法院審判,被告原不必提起上訴,即已生合法上訴之效力,是以被告所提起之上訴雖不合法,亦毋庸另行論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以免造成對同一上訴人之上訴,一方面視爲合法上訴,一方面又認為上訴不合法之矛盾結果。
結論:
依提所述甲涉犯強盗殺人罪嫌,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案經法院依法審判後,論知無期徒刑,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5項,第6項規定,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揆諸上述說明,雖甲認爲自己罪有應得而欲撤回上訴,仍應認為該撤回不生效,上訴審法院自應就該合法上訴案件爲實體審理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