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甲因行車糾紛,持棍棒同時打傷 A、B 二人,經 A、B 二人均向檢察官提起傷害 的告訴。甲於偵查中完全坦承其犯行,並有與 A、B 和解之意。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前, 甲僅與 A 達成和解,並為一定金錢上的賠償。A 因獲得甲之賠償,乃向檢察官撤回 告訴,檢察官遂對 A 撤回告訴部分,作成不起訴處分且該不起訴處分確定。試問檢 察官對 A 撤回甲之告訴,而對甲所為不起訴處分,其效力如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