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值勤,處理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工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