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急陸海空 徵調徵購 指揮 國外 危險 傳播 災情 1.劃定警戒區 發製通行 限制人員車輛進入。 2.緊急應變措施之執行。 3.指定道路 海域 空域 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航空器進入。 4.徵調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投入救災工作。 5.徵購民間 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航空器、救災裝備等,協助救災。 6.指揮國軍、消防、警察、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機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組織 協助救災工作。 7.國外救災團體來台協助救災的申請協調。 8.危險建築物或工作物,現場障礙物之加固或移除。 9.優先使用傳播媒體通訊設備,傳播災情與應變事項。 10災情之統計,陳報,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