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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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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12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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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12572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12572
科目: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
11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試附理由說明:甲、乙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25 分)
1.甲未經國家考試,而是由縣政府聘僱,服務於該縣某鄉鎮之戶政事務所,並於櫃檯承辦戶政業務。
2.乙服務於某間與地方政府簽約之民間拖吊車業者,與交通警察一同出勤,負責拖吊違規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