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試附理由說明:甲、乙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25 分)
1.甲未經國家考試,而是由縣政府聘僱,服務於該縣某鄉鎮之戶政事務所,並於櫃檯承辦戶政業務。
2.乙服務於某間與地方政府簽約之民間拖吊車業者,與交通警察一同出勤,負責拖吊違規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