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民國國民得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情形: 依據國籍法第 11 條第 1 項,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1.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領者。 2.父無可考或生父未認領,母為外國人者。 3.為外國人之配偶者。 4.為外國人之養子女者。 5.自願喪失國籍:年滿 20 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 此外,關於未成年子女隨同喪失國籍,國籍法第 11 條第 2 項:「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 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小明屬於未成年子女,可以依照前述國籍法第 11 條第 2 項之方式, 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