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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5年 - 095年高等三級暨普通商業行政(高考)#32153
科目:專技◆會計◆公司法
年份:9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請評述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 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與第 3 項「⋯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 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之規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