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請說明外交護照之核發機關及適用對象為何?(25 分 )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一、外交護照核發機關
(2)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3)政府間國際組織之中華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
1.依護照條例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本條例辦理。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第2條中所得其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3.又依第六條規定得知,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由主管機關核發;普通護照,由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核發。
二、適用對象
1.依護照條例第5條前項規定,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又分別於第7條、第8條、第9條分述說明其適用對象
2.外交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
(1)外交、領事人員與眷屬及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主管之隨從。 (2)中央政府派往國外負有外交性質任務之人員與其眷屬及經核准之隨從。
(3.)外交公文專差。
(4)上述所稱之眷屬,以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為限。
3.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
(1)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2)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
(3)政府間國際組織之中華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
(4)上述所稱之眷屬,以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為限。
4.普通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者,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
詳解
有關外交護照之核發機關與適用對象,茲說明如下:
1. 核發機關:按護照條例第8條規定,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由主管機關核發;普通護照,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核發。
由此可知,外交護照係由主管機關,即外交部核發。
2. 適用對象:按護照條例第9條規定,外交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
(1)總統、副總統及其眷屬。
(2)外交、領事人員與其眷屬及駐外館處、代表團館長之隨從。
(3)中央政府派往國外負有外交性質任務之人員與其眷屬及經核准之隨從。
(4)外交公文專差。
(5)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詳解
外交部
因公派駐國外
我國總統副總統、外交部長因公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