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重建服務
1.為協助地方政府設置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以下簡稱職業重建窗口),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通報及服務,並整合各種服務資源,由職業重建個案管理人員依個案需求、能力、興趣等個別化服務方式,有效連結及運用當地身心障礙者各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使身心障礙者在職業重建過程中獲得連續性、無接縫適當之專業服務,以達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
2.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也會資源連結職業重建服務專案機構、就業中心或其他相關單位,提供職涯輔導諮詢、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職場見習、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支持性就業服務、庇護性就業服務、居家就業、創業輔導、職務再設計及其他有助於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方案。
二、開創庇護性就業
1.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為就業模式之一,對有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者,推動設立庇護工場,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另外,對於短期內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或庇護職場就業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在庇護工場內職場見習服務。
2.對有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有庇護性就業需求之身心障礙者,經地方政府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轉介,經職業輔導評量後,符合資格者,派案至適合的庇護工場,庇護工場評估適合者予以進用;不符合者,由職業重建窗口轉介其他適合單位接受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