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僅為本人練筆之擬答,答案僅供參考。
一、公務人員之官、職等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秉持專才、專用、適才、適所之原則,並訂有官、職等之區分,說明如次:
1. 官等:指任命層次之區分,從高到低分為簡、薦、委任3種官等。
2. 職等:指職責程度之區分,從高到低分為14個職等。
3. 官、職等之對應:官、職等可相互對應,簡任官為10至14職等、薦任官為6至9職等、委任官為1至5職等。
二、有關職務之列等(表)
1. 職務之列等(表)係用以規劃機關編制人力,各該人員所具備之官、職等及其所得對應、承擔之相對應職稱,俾利人事之調任、陞遷或任用等安排。
2. 職務之列等,應依各該職務之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工作屬性等,對應不同官、職等之人員,必要時一職務得跨列1至3職等。以地方政府局處科員為薦任6至7職等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