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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概要(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02321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關於各機關組織法所定職務之列等,公務人員任用法有何規範?請說明 之。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Roberto(已上岸)

*以下僅為本人練筆之擬答,答案僅供參考。

 

一、公務人員之官、職等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秉持專才、專用、適才、適所之原則,並訂有官、職等之區分,說明如次:

1.     官等:指任命層次之區分,從高到低分為簡、薦、委任3種官等。

2.     職等:指職責程度之區分,從高到低分為14個職等。

3.     官、職等之對應:官、職等可相互對應,簡任官為1014職等、薦任官為69職等、委任官為15職等。
 

二、有關職務之列等(表)

1.     職務之列等(表)係用以規劃機關編制人力,各該人員所具備之官、職等及其所得對應、承擔之相對應職稱,俾利人事之調任、陞遷或任用等安排。

2.     職務之列等,應依各該職務之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工作屬性等,對應不同官、職等之人員,必要時一職務得跨列13職等。以地方政府局處科員為薦任67職等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