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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原住民族四等土地法規概要#41155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非都市土地劃定之使用區為何?申請開發者依規定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 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其開發義務為何?試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ielung Chiu

非都市土地劃定之使用區: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下列各種使用區: 特定農業區: 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 護而劃定者。 一般農業區: 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工業區: 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鄉村區: 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 劃定者。 森林區: 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 關劃定者。 山坡地保育區: 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 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風景區: 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依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國家公園區: 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息地,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 公園法劃定者。 河川區: 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海域區: 為促進海域資源與土地之保育及永續合理利用,防治海域災害及環境破壞,依有關法規 及實際用海需要劃定者。 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辦理分區或用地變更前,其開發義務: 申請開發者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取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或 用地變更前,應將開發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完成分割移轉登記為各該直轄市、縣(市)有或 鄉、鎮(市)有,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繳交開發影響費,作為改善或增建相關公共設施之 用;該開發影響費得以開發區內可建築土地抵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