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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戶政法規(包括戶籍法、國籍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及姓名條例)#69035
科目:戶政法規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A 因殺人罪入獄服刑,獲假釋出獄後,因更生需求而申請改名。請問其申請改名有 何限制?(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umous2001

1.依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地1項規定,改名之限制: 有下列情事之1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2.依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地2項規定,前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