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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會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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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年地方考三等_商業行政#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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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3年 - 103年地方考三等_商業行政#30810
科目:專技◆會計◆公司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3年 - 103年地方考三等_商業行政#30810
科目:
專技◆會計◆公司法
年份:
103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三、A 股份有限公司因全球景氣嚴重衰退而虧損累累,致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 債務,於是董事長甲即召集董事會討論因應對策。董事 9 人全部出席董事會,於決 議是否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時,5 人反對聲請,所以,甲未能代表公司向法院聲請 宣告破產。結果,任由債權人先後向 A 公司請求清償,致使後請求之乙等債權人全 部未獲清償。試問:乙等未獲清償所受之損害,得否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之規 定請求投反對票之 5 位董事賠償?(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