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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營繕工程事務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營繕工程組:政府採購法#90041
科目:三等/高員三級◆政府採購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X 縣政府為辦理「107學年度國民小學各審定本教科書搭配之學生簿冊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先向縣轄區內80所之各公立國小辦理需求調查, 由各公立國小填製需求調查表回報,該縣政府經彙整後於招標文件載為 預估之採購數量。上開採購案共有36項履約標的,採各項次最低價之複 數決標方式。甲廠商參與投標,其中一至六年級國語生字詞語練習簿甲 乙本(即招標文件所載履約標的項次3、9、15、21、27、33)六個項目, 由甲廠商以每套新臺幣40元之最低價得標,並於民國107年5月31日與招 標機關訂立財物採購契約書,履約期限至108年7月31日止,該縣轄區內 80所各公立國小均為適用機關。 惟履約期限屆至時,甲廠商發現該縣轄區內有60所公立國小雖填製需求 調查表回覆預估採購數量以供辦理招標,事實上卻另行向他人購置,未 依系爭共同供應契約向甲廠商採購學生簿冊。試問,依法甲廠商有無權 利可得主張?(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