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X 縣政府為辦理「107學年度國民小學各審定本教科書搭配之學生簿冊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先向縣轄區內80所之各公立國小辦理需求調查,
由各公立國小填製需求調查表回報,該縣政府經彙整後於招標文件載為
預估之採購數量。上開採購案共有36項履約標的,採各項次最低價之複
數決標方式。甲廠商參與投標,其中一至六年級國語生字詞語練習簿甲
乙本(即招標文件所載履約標的項次3、9、15、21、27、33)六個項目,
由甲廠商以每套新臺幣40元之最低價得標,並於民國107年5月31日與招
標機關訂立財物採購契約書,履約期限至108年7月31日止,該縣轄區內
80所各公立國小均為適用機關。
惟履約期限屆至時,甲廠商發現該縣轄區內有60所公立國小雖填製需求
調查表回覆預估採購數量以供辦理招標,事實上卻另行向他人購置,未
依系爭共同供應契約向甲廠商採購學生簿冊。試問,依法甲廠商有無權
利可得主張?(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