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二、《財訊》第398期第88頁刊出香港的個人租稅相關規定,詳如下表所示:
表:香港的個人租稅相關規定
項 目 內 容
利得稅 課稅客體稅率 從香港經營業務取得源自香港的利益15%(個人)
物業稅 課稅客體稅率 位於香港的物業租金收入15%
薪俸稅 課稅客體稅率 在香港受僱或在香港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按2-17%(累進稅率)或標準稅率15%課徵。 若採用標準稅率,則不能扣除個人免稅額。
股息、利息 不課稅
資本利得 不課稅
財產稅 不課稅
遺產稅 2006年2月已廢除
請閱讀以上資料之後,回答下列的問題。
(一) 你若具中華民國國籍,大學畢業後,隻身從臺灣到香港就業,在香港賺取的所得需要在臺灣申報繳稅嗎?請說明理由。(5分)
(二) 從上表所示,香港是否採行個人綜合所得稅?請說明理由。(5分)
(三) 利得稅、物業稅之課稅客體、股息、利息,性質上有何共同之處?(5分)
(四) 為何物業稅稅率15%,而股息、利息不課稅,試用你學過的財政理論說明之。(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