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化轉換職系主要規定於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下稱本法),分述如下:
(一)本法第4條規定: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現職公務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同職組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並得單向調任與銓敘審定有案職系視為同一職組職系之職務。
(二)本法第5條規定,有下列情況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簡任職務職系專長:
1.公務人員考試或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
2.具有國內外大學學士學位與所任職務職系性質相似。
3.修習20學分以上大學課程,與所任職務職系性質相似。
4.曾任薦任9職等以上職位2年以上,其職務職系性質相似。
5.曾任民營企業實收資本額五千萬以上或營業額一億五千萬以上之經理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長或技術部門、專業部門最高主管職務滿二年
6.接受政府主辦之教育訓練360小時以上,每次需達18小時始得採計。
(三)本法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況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薦任職務職系專長:
1.具有第5條經歷之一。
2.普考或特考四等考試及格。
3.具有國內外專科以以上學歷,其與所任職務職系性質相似。
4.修習20學分以上專科課程,其與所任職務職系性質相似。
5.曾任委任第5職等以上職位2年以上,其職務職系性質象四。
6.擔任前條第五項標準1/2之職務2年以上,或同標準中級主管2年以上。
(四)本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況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委任職務職系專長:
1.具有第6條經歷之一。
2.初考及格。
3.高中或高職學歷,與所任職務職系性質相似。
4.曾任與擬調任職務低一職等,性質相似之職務2年以上。
(五)本法第8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以下資格僅需一半學分、年資、或時數即可調任非技術職務:
1.同機關職務任滿三年。
2.最近三年2甲1乙以上。
3.有機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