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制遺產: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依據民法第1138條列舉之各順序繼承人及民法1140條規定知繼承人時,該項贈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二)視同贈與: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規定,財產之移轉,具有下列情形者,視同贈與 1.在請求時效內無償免除債權或承擔債務者 2.以顯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或免除或承擔債務者 3.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財產 購置不動產,該不動產 4.在二親等內交易且無法提出具體單據或證明 5.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同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無法證明為購買人所有者)
一. 擬制遺產:
被繼承人於死亡日前兩年內,贈與個人財產予以下
1. 被繼承人之配偶
2. 民法1138之順位繼承人
3 .上 述順位繼承人之配偶
二. 視同贈與
1. 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其無償免除及承擔之債務
2. 顯以不相當的代價, 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其債務.其差額
3. 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資金,財產為不動產.其不動產
4. 顯以不相當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其出資及代價之差額
5.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購置之財產,視為法代及監護人之贈與.但能提出證明自行購得除外
6. 二等親之親屬財產買賣.但提出證明,支付之價金,非出賣人貸與或提出擔保向他人借得,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