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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97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考試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16555
科目: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何謂事實通知(或觀念通知)?感情表示?意思通知?並請分別舉例說明之。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111高普雙榜一般行政應屆考取

二、何謂事實通知(或觀念通知)?感情表示?意思通知?並請分別舉例說明之。


(一)法律事實可作類型上觀察,區分為人的行為及人的行為以外的其他事實,人的行為又區分為適法行為及不法行為,適法行為再分為表示行為及非表示行為,表示行為基於當事人表示某種心理狀態之行為,又可再區分為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法律行為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表意人之意思表示而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法律事實。而準法律行為係非基於表意人之意思表示而生的法律效果,而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效力的行為。


(二)準法律行為可分為事實(觀念)通知、感情表示、意思表示三種,說明如下:

1.事實(觀念)通知:乃表意人表示對一定事實的觀念或認識,在法律上賦予一定效果。例如:召集社團總會的通知(民法第51條第4項規定,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

2.感情表示:乃表意人表示對一定感情的行為。例如:夫妻一方的宥恕(民法第1053條規定,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3.意思通知:乃表意人表示一定期望意思之行為。例如:對於法定代理人的催告(民法第80條規定,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