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區 1. 社區概念的五意涵 2. 1968年,內政部擬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作為各級政府推動社區發展的準繩。為推動此計劃各地成立了社區發展協會。 3. 社區發展協會組成的依據,除了社區發展工作綱要之外,亦要符合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其成立的方式是由1社區居民自行發起,或是2由主管機關推動成立。 4. 其主要根據人團法第8條規定,即人民團體之組織,有30位年滿20歲的發起人,並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5. 會員大會主要由三類成員組成: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 二、村里 1. 依據地方自治法第59條: 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 2. 依據地方自治法第60條: 村(里)得召集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其實施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定之。
(一)社區的意義: 1.傳統觀念的社區: 指一特定的地理區域,在此一區域內關於文化、產業、經濟、教育、公共行政等問題,形成對外自主、對內互助合作的社會體系。 2.本綱要所稱社區,係指經鄉(鎮、市、區)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供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域。 (二)村里的概念: 1.村里為鄉(鎮、市、區)內之編組,故不具有法人地位,乃立於地方村、里民與政府之間聯絡橋樑的地位。 2.功能: (1)村(里)民與政府連絡之橋梁。 (2)反映民意、宣揚政令。 (3)民權訓練的場所。 (4)發揚倫理互助,促進與維護地方自治建設。 (三)社區、村(里)長的產生: 1.社區發展協會之理事長,係由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中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再由理事中選出。 2.村里長的產生(地方制度法第59條) (1)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2)村(里)長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無人申請登記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就該村(里)具村(里)長候選人資格之村(里)民遴聘之,其任期以本屆任期為限。 (四)社區與村里地方自治定位與走向: 1.社區的定位與未來走向 (1)社區的定位,乃民家自願發起並參與,依人民團體組織法設立組織。 (2)由於社區自主意識提升,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務項目及服務方式改變,使社區在地方事務與地方政府運作過程中,發揮更大的影響力。 2.村里的定位與未來走向 (1)村里為我國地方自治最基層之編組,其傾向於上級命令之執行,行政事務配合的角色定位。 (2)村里應加重在地方治理的角色,也是最基層民眾餐與地方事務最直接、也最正式之法定管道,也是匯集基層民意的唯一正式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