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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17794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依據我國所得稅法第 92 條之規定賦予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之義務為何?又所得稅 法第 114 條對於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規定之處罰為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micky
1.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微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扣繳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二月十五日止。 2. (1)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2)扣繳義務人逾第92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詳解 提供者:黃金獵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