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據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於何時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 報?若其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將會產生那些租稅法律效果?(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當年度所產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將於隔年5/1~5/31申報繳納,
超過繳納期限而未繳納,每超過2日應加計1%滯納金,超過30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繳納時應加計利息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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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營利事業5/1-5/31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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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次年度5/31前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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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次年度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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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年度5月31日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應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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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算申報期限
1採歷年制: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
2採非歷年制:會計年度結束後第五個月起一個月內
3變更會計年度申報: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
(二)
1滯報: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於接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2怠報: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納仍未辦理結算申報,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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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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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納金:所漏稅額20%、滯報金:所漏稅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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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隔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