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答: 一 1、經營業務之理念及忠實義務之執行方式。 2、經營業務之範圍。 3、業務發展計畫。 4、組織架構及工作職掌。 5、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6、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7、場地設備概況。 8、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二 經紀人公司申請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申請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申請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1. 營業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業務之理念及忠實義務之執行方式。 二、經營業務之範圍。 三、業務發展計畫。 四、組織架構及工作職掌。 五、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六、未來三年財務預測。 七、場地設備概況。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 經紀人公司申請經營經紀人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申請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六百萬元;申請同時經營保險經紀人及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六百萬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