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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學(含大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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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金融保險:保險學#109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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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險業務員通常係保險業與保戶接觸的門面,因此保險業務員是否專 業,影響保戶對於保險業的看法。試從保險商品其異於其他金融商品的 本質,論述如何衡量保險業務員的專業程度?(25 分)
其他申論題
三、甲為某財經雜誌社主筆,乙為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任職於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乙以接受訪問之方式常在所出版之財經雜誌發表分析股 市行情之文章,甲與乙在未有明確基礎或捏造之訊息連續發表 A 興櫃公 司股票將有大漲之訊息,預判很快會進入百元俱樂部,期間甲與乙集資 新臺幣一億元並以甲之配偶丙之名義開戶買賣股票,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底從每股 20 元一路買進 A 興櫃公司股票,並於民國 110 年 6 月趁高價 以每股新臺幣 75 元出脫所有持股,半年間獲利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試請 說明甲、乙、丙三人是否構成操縱股市行情之犯罪行為及其民事、刑事 及行政之法律責任為何?(25 分)
#470154
四、A 汽車融資公司為 B 汽車公司之關係企業,購車主向 B 汽車公司業務人 員支付新臺幣(以下同)5 千元至 2 萬元購買「安心專案」產品,該業 務人員將其中一部分資金轉向 C 產物保險公司購買汽車竊盜損失差額 險,並依不同購車車價以 2 千 7 百元至 4 千 5 百元不等金額轉交 A 汽車 融資公司,A 汽車融資公司於收取後,始向購買「安心專案」之車主提 供「丟車賠車」之保證及代步車服務,以承擔 C 產物保險公司竊盜損失 差額險所不負擔之折舊及自負額部分等經營模式,本案 A 汽車融資公司 與 B 汽車公司是否違反保險法之規定?其法律責任為何?試請依保險法 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470155
(一)盈餘的可能影響及其原因為何?(12 分)
#470156
(二)淨值的可能影響及其原因為何?(13 分)
#470157
三、試說明保險代位原則(Principle of subrogation)的目的與不適用此原則 之可能情形。(25 分)
#470159
四、保險主管機關如何監理保險業,影響保險業現在與未來的經營與發展甚 鉅。試闡述你對於現行保險監理興革之意見。(25 分)
#470160
一、甲為原住民,登記為 A 原住民保留地所有人,乙並非原住民,為經營民 宿,出資向甲購買 A 地,之後並興建 B 屋,為了擔保該出資並取得 B 屋 的占有權源,乙從甲處取得 A 地的抵押權、地上權後,再與原住民丙成 立借名登記契約,然後以丙的名義與甲簽訂 A 地買賣契約,甲即將 A 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請問乙與丙間的借名登記契約、丙與甲間的買賣 契約、甲與乙間設定地上權行為及甲與丙間的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效力 如何?(25 分)
#470161
二、甲於民國 105 年 5 月 10 日與乙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下稱系爭 買賣契約) ,向乙公司購買坐落高雄市的土地及坐落其上 4 樓透天厝(下 合稱系爭房地) 。甲已給付 4 成自備款,雙方約定其餘 6 成房價由乙公 司協助甲洽定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給付,並於簽約時,將系爭買賣契約 第 18 條關於「貸款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 30%,雙方均得解除契約」 (此為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約定, 予以刪除,並各自用印、簽名。然乙公司所接洽的銀行均拒絕甲貸予該 6 成房價,甲依系爭買賣契約第 18 條於 108 年 10 月 20 日函知乙公司解 除系爭契約,乙公司依系爭買賣契約第 25 條第 3 項沒入買賣總價之 15% 違約金。請問甲與乙公司合意刪除「貸款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 30% 時,雙方均得解除契約」的約定,是否有效?(25 分)
#470162
一、甲與乙離婚,約定未成年子女丙與乙同住,對丙之權利義務由乙單獨行 使或負擔。甲則每月支付乙女 3 萬元,作為與乙共同扶養丙之生活費。 隨後甲及乙分別在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列報丙之扶養親屬免稅額。稽徵機 關則以丙係與乙同住,對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亦係由乙單獨行使或 負擔,故認甲不得列報丙之扶養親屬免稅額,命甲補繳所得稅。請問稽 徵機關上述處理是否合法?(25 分)
#470163
二、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同法第 27 條之 1 第 1 項之規定,政 府機關為因應經濟發展之需求,得變更都市計畫,並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 人「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可建築土地予政府機關。甲公司為了在 都市計畫變更後,其乙種工業區之土地得變更為住宅區之土地,乃與乙市 政府達成下列協議:在該都市計畫變更後,甲公司應將變更後土地總面積 百分之二十之土地「捐贈」給乙市政府。請問甲公司為履行上述協議而將 一筆土地移轉給乙市政府時,土地增值稅應向何者課徵?(25 分)
#470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