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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28647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公務員之義務,基本上規定於「公務員服務法」 ,此法所形成的義務,屬公務員執行職務、遂行行政作用所應遵守的義務。其中,公務員除了有忠實執行職務之義務外,亦有服從長官所發命令之義務。試問,所謂「服從義務」之內涵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寶拉
一、公務員之服從義務,乃是為了公務的遂行,公務員依法律命令,忠於國家恪遵職守,下屬自應聽命於長官,惟長官之命令違法時,公務員是否應服從,尚可分為絕對不服從說、絕對服從說、相對服從說及意見陳述說,前兩者顧名思義,而相對服從說指如長官命令顯然違法時,公務員不具服從義務,意見陳述說指長官命令違法時,公務員可向長官陳述意見,惟該長官仍堅持下命時,公務員即應服從。
 
二、我國公務員之服從義務,主要規定於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及第4條: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略以,公務員如認長官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而長官若認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由此而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若該長官未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可要求為之,若仍其不為則視為撤回該命令。然而長官之命令係違背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須服從。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略以,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命令為準,對於主管長官於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為準。
綜觀旨揭規定,對於違法命令是否具有服從義務,我國乃以相對服從說與意見陳述說併重。並非傳統上的上命下從,同時,公務員之所以服從,其重點在於對職務與公益的尊重與遂行,並非在於人的因素,若對公務人員無指揮監督權之命令者所為,或該命令與職務無關,或該命令事實上不能或法律上不能,或應依法定程式或正當程序而未依者,皆應認非屬合法之職務命令,公務員應無須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