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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專利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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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專利商標審查特種考試_二等_各類科:專利法規(包括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專利審查基準、巴黎公約之專利部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之專利部分、專利合作條約)#47127
> 申論題
二、國際優先權制度屬於保護工業財產權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所確立之重要原則,並為我國專利法明文採行。又因追加專利 制度在我國行之多年,往往由於申請人對追加專利之認知不清,實務上產生諸多爭 議,因而改採國內優先權制度。試問:何謂國際優先權制度?何謂國內優先權制度? 國內優先權制度是否適用於新型專利及新式樣專利?又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之間, 是否可互為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基礎案?(40 分)
相關申論題
一、申請案有兩項以上之請求項,判斷其是否符合發明單一性的標準在於請求項所載之 發明的實質內容是否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試問:兩項以上獨立項所載之發明屬 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之態樣為何?獨立項與其附屬項之間通常有無存在發明單一性 的問題?(30 分)
#162552
三、甲提出專利申請後,在何種情況下得以就說明書或圖式提出補充、修正之申請?申 請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之期日及期間限制,是否包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依職權 通知之情形?如專利案已公告後,是否得就說明書或圖式提出補充、修正之申請? (30 分)
#162554
(二)甲請求法院判決銷燬該 100 台發電機 E,是否有必要?(15 分)
#551986
(一)甲請求法院判決該 100 台發電機 E 不得交付於 TPC 公司,是否有理由?(15 分)
#551985
(二)關於本題丙所提出專利權無效抗辯之理由,其法規依據為何?該規定於我國專利審查或法院實務應如何解釋適用?(20 分)
#551984
(一)何謂專利權之文義侵害?(10 分)
#551983
三、我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就與該組織會員間均相互承認優先權, 並依專利法規定對非屬該組織會員之國民,亦設有適用優先權之規定。 依專利法第 28 條規定,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 12 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 同法第 29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 明下列事項:一、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日。二、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三、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案號數。違反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或前項之規定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且於同法第 29 條規定,申請人應於法定期限,檢送經前項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惟如有遲誤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期間之情事,致視為未主張優先權者,另設有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相關規定。試問:依我國專利法規定,申請人應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經過多久之法定期間內,檢送經前項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 件,且一旦遲誤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之期間者,有無補救辦法?又外國申請人如為非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國民且其所屬國家與我國無相 互承認優先權者,若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者,是否得依專利法規定主張優先權?請說明我國專利法及相關國際公約之規定內容及理由。(20 分)
#520632
二、甲為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可程式化 X 控制裝置」發明專利 (下稱 X 專利)之專利權人,在其專利權之期間內,乙公司未經甲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將 X 專利技術導入該公司之開發工具(下稱 Y 產品)供其客戶使用,甲主張系爭產品落入 X 專利所含請求項之文義範圍,侵害系爭專利權,因而訴請乙公司與其公司之負責人,應負專利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惟乙公司則答辯,系爭請求項全部技術,因屬習知之先前技術,不具新穎性。縱使其具有發明專利之新穎性要件,系爭專利係既有技術之簡易組合之物,亦足以證明系爭請求項並不具進步性。但甲另主張多年來已經多家國內知名公司參與授權並應用系爭 X 專利技術於其產品之中,因此可見,X 專利因取代先前技術之產品,而獲得商業上成功之進步性發明。試論如何判斷有關發明專利進步性之要件,如已被證明不具進步性,則 X 專利之獲得商業上成功與否,有無將之作為進步性輔助判斷之必要?(20 分)
#520631
一、甲為 X 自動化設備廠商,就半導體晶片測試系統開發多軸多轉向測 試設備機台申請發明專利,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核准 X 發明專利。甲主張:乙未經甲之同意或授權,於 111 年 2 月間將系 爭 Y 設計向智慧局提出「旋動式模組化檢測設備」之 Y 專利申請,並於 112 年 6 月 1 日獲准公告為 Y 發明專利。惟自甲於 110 年 11 月 至 111 年 1 月間,與丙公司接洽中之電子郵件可知,該設計圖之構想、 客製化之要求、包括系爭設計及冷凍系統修改與機台功能性組合等,皆係由甲之員工丁所發想,故甲係Y 專利之真正專利申請權人,而 Y 專利既經智慧局核准公告,則甲應實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乙則以:系爭 Y 專利請求項中之驅動模組、馬達及傳動機構等技術特徵,已被其他發明專利案所揭露,其係為所屬技術領域已公開之習知技術;而其餘請求項所涉及之技術特徵,皆為乙所欲解決技術問題之技術手段,或達成功效產生構想而提出,故其方屬對 Y 專利具有實質貢獻之單獨發明人。甲對 Y 專利並無實質貢獻,非該專利之發明人,不得請求乙將 Y 專利移轉登記為甲所有。經查:丁係屬於甲之員工,於僱傭關係存續期間,對系爭 Y 專利之 部分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確具有實質貢獻,亦即丁就系爭 Y 專利請 求項 1 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而其他 Y 專利請求項 2 至 7 之部分技術特徵,係間接或直接依附請求項 1,包含系爭 Y 專利請求項 1 之全部技術特徵,故丁對系爭專利請求項 2 至 7 之部分技術特徵亦具有實質貢獻。試問:甲向法院提起確認乙之 Y 發明專利之專利申請權為甲與乙共有,有無理由?請特別就專利法有關共同發明人與職務發明之概念及其專利申請權歸屬問題,詳加論述之。(20 分)
#520630
2. 若乙公司就 B 濾網的製造方法於 2019 年 7 月 1 日提出發明專利申請, 並將 B 濾網的結構詳載於其說明書內,並申請提早公開,嗣經智慧財 產局於 2020 年 3 月 10 日將乙的申請案予以公開。於此種情況下,甲 所提出的 A 發明專利申請案是否可取得專利權?(10 分)
#51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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