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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81212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同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 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試問免徵土地增值稅與不課徵土地增 值稅有何差異?(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米糕(109高普財稅雙榜)
免徵土地稅適用情形有以下:1.繼承取得之土地 2.合併前價值=合併後價值 3.分割前價值=分割後價值 4.被徵收之土地 5.捐贈予政府之土地 6.被徵收之土地取得之補償金 而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強調要經過申請才可以不課徵 沒有申請就不享有不用繳納土增稅的優惠,其情形如下:1.夫妻間移轉財產 2.信託期間內各關係人之移轉(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