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國土計畫擬定過程中,試問「國土保育地區」與「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依據或原則有何重要差異?當直轄市轄區內,部分地區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則劃定機關應有何後續配合措施?如其涉及原住民族土地,且經評估為有安全堪虞之地區,則處理程序又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