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題由在下擬答一下。
依大法官釋字第498號指出,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地方立法機關,
分別綜理地方團體之地方事務及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兩者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
其中,覆議權的運用乃權責制衡的行使方式之一,茲就題意分述如下。
(一)覆議的意涵:
1.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指出,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事項認為有窒礙難行,
得於收到議決案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地方立法機關覆議。
2.覆議的標的規範於地方制度法第35、36、37條中,地方立法機關議決的部分事項,
包含地方自治條例、預算、財產處分、地方行政機關組織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地方行政機關提案事項、臨時稅課、特別稅課、附加稅課等。(鄉鎮市僅臨時稅課)
(二)覆議的期限:
1.地方立法機關應於覆議案送達後15日內作成決議。
2.地方立法機關如為休會期間,則於7日內召開臨時會,開議3日內作成決定。
3.地方立法機關逾期未完成議決,則原決議失效。
(三)覆議的效果:
1.倘若地方立法機關出席的議員或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原則上地方行政機關應接受該決議。
例外則為地方自治條例違反上位階法令以及預算案之覆議。
2.倘若預算案之原決議失效,則地方立法機關須對原提案重新議決,且不得再為相同決議。
此外,地方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
綜上所述,覆議乃行政權與立法權制衡的途徑之一,泛指行政機關就窒礙難行的議決案提請立法機關覆議。
若立法機關維持原議決案,原則上行政機關應接受,但地方自治條例及預算涉及地方上重要的事物,
尚有另外處理的程序。
答題大綱
前言:府會關係的意涵
(一)覆議的程序(地制法39)
1. 意義:地方行政機關對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事項如認為窒礙難行而提出異議
2. 程序:30日提出/15日內作成決議(休會的話7日開臨會3日作決議)
3. 逾期未決議,原決議失效/但2/3議員決議維持原決議,行政機關應即接受
(二)如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發生事權爭議
依大法官釋字第527號,如有爭議應從地制法38.39先解決,上不能逕向司法機關聲請解釋
1. 內部
(1)說明理由(地制法38)
(2)提出覆議(地制法39)
(3)暫定預算(地制法40第3項)
2. 外部
(1)上級協商(地制法38)
(2)函告無效(地制法30第4項)
(3)代行處理
(4)司法解釋
結語:好的府會關係能讓地方自治更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