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第2條規定,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 (一)起造人填申請書.檢附建築.消防圖說.建造執造申請書.消防安全設備概要表.相關證明文件資料等,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 (二)其中消防圖說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依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等之順序依序繪製並簽章,圖說內所用標示記號,依消防圖說圖示範例註記. 二.受理: (一)消防機關受理申請案於掛號分案後.即排定審查日期,通知該建築物起造人及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並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攜帶其資格證件及當地建築主管機關審訖建築圖說,配合審查(申請案如係分別向建築及消防機關申請者,其送消防機關部分.得免檢附審訖建築圖說) (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無正當理由未會同審查者,予以退件.但變更設計或變更用途,非系統式設備僅變動滅火器.緊急照明燈等檢疫設備者,設計人得免配合審查 三.消防圖說審查不合規定者之處置: (一)消防圖說審查不合規定者,消防機關英製作審查紀錄表,依規定之期限,將不合規定項目詳為列舉一次告知起造人 (二)起造人於修正後應將消防圖說送回消防機關複審,複審程序準用前款之規定,其經複審仍不符合規定者,消防機關得將該 申請案函退 四.消防圖說審訖之處置: (一)消防機關審訖消防圖說後,其有修正者,交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人攜回清圖修正藍晒 (二)消防圖說經審訖修改完成,送消防機關加蓋驗訖章後,消防機關留存一份,餘交起造人(即申請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