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憲法法庭針對刑法第 140 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 萬元以下罰金」,認為「系爭規定關於侮辱職務罪部分,係以刑罰(包括自由刑及罰金刑)制裁此等言論,縱令僅處以罰金刑,亦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有違,而已侵及憲法言論自由之核心保障」等語。試述何謂「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其對刑事政策之擬定有何重要性?(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