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個人除綜合所得淨額外,還有那些所得須納入計算基本所得 額?又依照該條例規定,個人符合那些條件可以免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25分)
詳解 (共 4 筆)
詳解
一、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入項目
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下列事項均需計入
1.個人海外所得達100萬以上,以總額計入
2.非現金之捐贈
3.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4.特定保險給付並符合下列條件
(1)於本條例施行後訂立之合約
(2)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
(3)死亡給付超過3,330萬元者,已超過部分計入
二、個人免申報繳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
詳解
(一)
1.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但每申報戶未達100萬元者免計入,超過100萬元者,全額計入
2.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年金保險人壽險,但死亡時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計入
3.私募證券交易所得
4.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於申報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5.其他經財政部公告者
(二)
1.非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
2.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
3.無特定免稅所得或扣除項目之個人
詳解
非現金捐贈
私募證卷
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死亡保險
海外所得
詳解
海外所得超過1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