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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財經實務組:稅務法規#16295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營業稅法自民國 90 年起修正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請問:非加值型 營業稅之適用對象為那些行業?其稅率為何?(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rain.young.fly

一.金融業:包含銀行.保險.票據.期貨.信託投資.證券.典當業 1.非本業:依本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目前5%) 2.銀行.保險業本業5%;保險再保險收入1% 3.前兩款以外2% 二.特種飲食業 1.夜總會.有娛樂節目餐飲業:15% 2.酒店.有陪侍之酒吧.咖啡廳.茶室:25% 三.小規模營業人 1.小規模營業人.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其他經財政部核准免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1% 2.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0.1%

詳解 提供者: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第11條(金融保險業等之稅率)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 
  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三、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二。 
  前項非專屬本業及銀行、保險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款稅率百分之二以內之稅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營業稅稅款依前項規定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期間,行政院應確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補足地方各級政府因統籌分配款所減少之收入。嗣後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從其規定。 

第12條(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第13條(稅率分之1之營業人)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 
  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