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總統制或半總統制的國家,由於其具有如學者林茲(Linz)所言之"二元權力正當性",因此便有可能造成了"少數政府"(Miniority Government)的產生。關於少數政府的意涵以及我國可能產生的態樣,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意涵
所謂的"少數政府",係指國會中的多數黨與執政黨並非屬同一政黨,換言之,即是指執政
黨無法控制國會中過半數的席次。
(二)我國可能產生的態樣
1.少數政府
又可稱為"分立政府"或"多黨少數聯合內閣"。例如我國2000年至2008年即是如此,然而
我國在當年執政黨仍能保持執政地位,究其原因,可發現是由於在野黨並未分配到任何
的部長職位且存在著一個與執政黨在意識型態上相近或同屬同一政治聯盟的小黨,亦或
是由於反對陣營間彼此互相猜忌、相互不信任,導致無法採取一致的倒閣立場,因此導
致少數政府仍能保有執政地位。
2.一致政府
此是指執政黨除了保有執政地位外,在國會也囊括了過半數的席次,換言之,亦即行政
權與立法權皆由同一黨所掌握。
3.最小獲勝聯合內閣
此是指執政團隊所掌握的席次只比過半數再多一點。進言之,以學者賴克(Riker)所提出
之"規模原則"探討,此種聯合政府的組成是基於權力極大化的需求而形成的,然而此種
內閣並不常見,因為容易被倒閣。
4.超量聯合內閣
此是指組成比過半數再多一點的聯合政府,其用意是不用被若干小黨以離開政治聯盟為
威脅而導致政府的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