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家建構"(State Building)的角度而言,政府體制的設計及採用是相當重要的一環,是以此亦被學者賴克(Riker)稱為是一種"操縱的藝術"。關於我國目前的政府體制,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我國的中央政府體制
1.我國在經歷了7次的修憲後,目前的中央政府體制定位,依據學界的共識,可定位為一
種"修正式的半總統制";而學者舒加特(Shugart)與凱力(Carey)於其著作"總統與國
會"中,亦將我國界定為一種"總統/總理制"的半總統制,以利和法國第五共和的"總理/總
統制"之半總統制做出區別。
2.而我國的修正式半總統制的特徵,依據學者薩多理(Sartori)之見解,可定義如下:
(1)總統為國家元首,由選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之,有固定任期,亦享有相當權力。
(2)總統與總理共享行政權,形成二元的權力結構。
(3)總統獨立於國會(國會不可以不信任案或罷免方式逼迫總統下台),而內閣則是主要的
國事治理機構。
(4)總理獨立於總統,但是依賴國會的多數支持,其去留與否端賴於是否享有國會的支持
而定。
(5)總統與總理各自擁有"獨立行事的潛力",故雙方的權力大小是變動不居的。
(二)我國憲政體制的歸類
依據學者舒加特(Shugart)與凱力(Carey)於其合著之"總統與國會"中,將半總統制予以區分
為下列兩類:
1.總理/總統制
在此類中,居優勢的為內閣總理,而總統為國家元首,雖然亦享有相當權力(如國防、外
交等),但主要的內政治理權還是掌握在內閣總理手上。另外,學者薩托理(Sartori)也指
出,以法國第五共和為典型的半總統制中,總統僅具有一些"阻撓性的權力"(如將爭議議
題交付公投、直接任命總理等)。代表國家如法國第五共和。
2.總統/總理制
在此類型中,居優勢的為總統。以我國為例,我國的最高行政首長雖然為行政院長,但
是其任命卻是不須經由國會同意,可直接由總統任命為之,且依據憲法等相關法律的規
定,我國的行政院長是"有責無權"的,是以相對於總統的"有權無責",其在施政上常會
遭遇到許多的阻礙,甚至可能壟罩在總統的陰影之下。代表國家如我國/俄羅斯。
鑒於上述,我們可知我國的中央憲政體制的定位,實際上是一種偏向於總統的半總統制,與真正的半總統制(偏向於總理)有其差異。
我國並非雙首長制,而是近似於1986年以前的法國(半總統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