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洛克(Locke)曾言"人天生即擁有自然權利"(人權),而此亦給統治者設下了不可為所欲為的"政治框架"。關於"人權"(Human Right)觀念的演變,茲依題意,分述如下:
(一)第一代人權
1.又可稱為"消極人權"(negative human right)。其是指人民對於國家干預的"防禦",且國家
會對人民的行為進行容忍。
2.進言之,此人權主張人民可以"任我行"。例如學者亞當斯(Adams)曾言"管的最少的政府
即是最好的政府",以及學者潘恩(Paine)曾言"政府為必要之惡"。
3.然而,批評者指出此階段的人權並未涉及到行使此權利的能力。例如個人的身分或地位
可能會影響到權利的行使。
(二)第二代人權
1.又可稱為"積極人權"(positive human right)。此階段的觀念已經涉及到了行使此權利的能
力。
2.進言之,此種人權體現了人們對於"社會權"及"經濟權"的渴望。例如人民的受教權或給
予人民社會保險制度。
3.惟批評者如學者馬克思(Marx)認為,福利充其量只是讓受壓迫者"暫時"不造反而已;另
外多元文化主義亦認為此種人權大多只是在反映"主流"(單一)意見而已。
(三)第三代人權
1.此階段的人權不同於前面階段的人權只關注於"個人權",此階段已涉及到了對於"集體
權"的關注。
2.進言之,此種人權所關心的是特殊團體在個性上的伸展。例如此種人權會關注"酷兒理
論"(同志權)或原住民族的文化空間。
3.而第三代人權亦體現於憲法增修條文中的"基本國策"章節。例如其保障了原住民電視台
以及客家人可以行使公事語言等。
然而晚近亦有第四代人權的發展,此種人權的觀念在於關注人權的範圍到底有多大(通常涉及"動物權"、"動物解放")以及對於"生態主義"的重視。
學者C.J. Friedrich 費德瑞區 提出人權觀念的發展乃隨時代而演進,可分為三個階段。 一、第一代人權 - 消極的人權,自主的自由 1. 洛克 J. Locke 主張政府目的在於保障人民固有權力,政府權力必須受限,以免侵害人民的自由與財產。 2. 主要議題集中於畫分國家與私人領域、有限政府、避免國家權力侵害。 二、第二代人權 - 選舉權擴大,參與的自由 1. 彌爾 J. S. Mill 主張公民參政權的開放將有助積極參政、增加公民的政治責任感、有助穩定民主政治與公民人格。將人權範圍擴大至參政權。 2. 關注參政權的開放與普及。將政治參與權力視為公民基本權利,屬於參與的自由。 三、第三代人權 - 經濟社會人權,創造的自由 1.各種經濟因素造成貧富差距過大,人民轉而要求政府需積極保障人民基本的生存權、工作權、教育權等等受益權與社會權。屬於創造的自由。 2.除了經濟問題之外,更是將文化、社會、環保等議題列入人權範圍。即為聯合國人權宣言之經濟、社會、文化人權。
在中古時期人民對於己身事務鮮少有選擇權,然而宗教改革的出現激起人民對於自我抉擇的渴望與地理大發現之後,大量興起的中產階級意識結合,再度形成人們對於自由以及民主的渴望。 擬答: 前言 一、人權的定義 1.天賦人權說 乃是指人生而為人即應享有的權利。亦即只要是人類不管生在哪裡背景為何皆應平等的、無條件的給予其基本權利。 2.蘭尼 蘭尼認為人權為一種包含人民基本權利以及公民權利(國家建立後,政府賦予人民的權利)的綜合體。 二、人權的發展 1.第一代 自由權 此時期的人權具有強烈的消極以及抗暴特質,人民在此時期大多關心的焦點在於如何限制政府的權利以及如何避免專制君主對人民權利的侵害。此時期的代表人物為洛克 2.第二代 參政權 此時期是以參政權作為其人權擴張的主要目標。第一波女性主義即與此時期的人權發展密切相關,第一波女性主義注重女性參政權的追求,亦稱作為自由主義是女性主義。此時其代表人物為彌爾 3.第三代 受益權 在人民的政治權利已基本的獲得確保時,各種物質主義思潮開始成為人們訴求的焦點,例如工作權、生存權、教育權等各種受益權議題企圖將其納入基本權利的範疇當中。 4.第四代 社會權 在上訴各種物質議題訴求達成基本的滿足之後,會開始發展各種以後物質為主的議題,例如環境權、資訊權等權利。 三、人權有先後順嗎? 要先滿足基本需求(填飽肚子)還是先滿足政治權利?在目前的學界仍無一明確的區分。然而在各個不同學派的學者,皆有其各自不同的看法,例如在某些社會主義的學者眼中,積極自由往往比消極自由來的重要;而在自由主義的學者眼中,及是先確保政府不會侵害到我的權利之後,才去要求其他的諸如政治權、教育權、受益權等權利,及是認為消極自由比積極自由來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