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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選試海商法與海洋法)、專技高考_律師(選試海商法與海洋法):海商法與海洋法#111213
科目:海商法與海洋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我國科技廠商甲委託貨櫃船運送人乙自荷蘭運送乙台高價精密儀器來 臺。貨物裝載上船後,乙簽發載貨證券,記載機器乙台,毛重 1,200 公 斤,採整櫃運送方式,裝貨港荷蘭鹿特丹,卸貨港臺灣基隆港,交貨地 臺灣新竹。貨抵臺灣存放乙合約儲運廠商丙之新竹貨櫃場等待甲提貨期 間,因該櫃場員工丁吊櫃不慎,導致該貨櫃墜落,櫃內精密機器全毀, 甲損失 300 萬美元。載貨證券持有人暨貨物受領權人甲具狀訴請乙、丙、 丁 3 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設甲、乙、丙、丁 4 人均為我國籍,試依我國 法規定,請回答:乙、丙、丁是否應負責?各自責任基礎為何?各自可 否主張海商法單位限制責任?(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