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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70354
科目:國籍與戶政法規
年份:107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我國籍國民 15 歲 A,與父 B 母 C 定居並在臺東市設有戶籍,因 A 擬至臺南市就讀 高中,並住在 A 之祖父 D 家中,B、C 委託 D 就 A 在臺南市求學期間之生活等事項, 行使、負擔 B、C 對於 A 之權利、義務。依戶籍法規定,就上述委託應申請何種登 記?由何人申請?(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Ya Kang

戶籍法§11,對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其監護登記分為未成年人之監護、成年人之監護。

未成年人之監護類別為:

1.指定監護:最後行使負擔權利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2.法定監護:父母均能不行使或父母雙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

3.選定監護:法院得依聲請選定適當監護人

4.委託監護: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戶籍法§35,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上述委託父母均在世,且未立於遺囑,故應為委託監護,以D為監護申請人

詳解 提供者:kuolijie
依照民法1092條,就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間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負擔對於子女之權利義務,此乃特別監護人之規定,應該依戶籍法第11條規定,依法辦理監護登記。 由於其屬於國內就學,乃遷出登記之例外情事,不須辦理遷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