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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警:法院組織法(重複)#44190
科目:四等◆法院組織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我國職司各種不同審判權的法院,其審級制度如何規定?不同的審級制度,是否影 響憲法第 16 條對人民訴訟權的保障?(20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桃樂
我國訂有三級三審制度,係使人民有救濟途徑。依照我國憲法所保障訴訟權,其概念,即有侵害有救濟、武器平等原則、聽審保障原則,自為達此一目的
詳解 提供者:g0260117

(一)我國職司各種不同審判權的法院,其審級制度如何規定?

1.普通法院:採三級三審制。

2.行政法院:採三級二審制。

3.選舉法庭:採二級二審制。

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採一級一審制。

5.律師懲戒委員會:採二級二審制。

(二)不同的審級制度,是否影 響憲法第 16 條對人民訴訟權的保障?

1.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6號解釋之意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成員為法官,其機關應採法院體制,懲戒之審議應循正當法律原則,例如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給予受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而其僅給予被告一級一審是否違反憲法第16條所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依該解釋意旨,訴訟權之核心為保障人民有受到法院公平審判機會及救濟之管道,審級制度則為立法裁量範疇,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採一級一審並無違憲之虞。

2.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之意旨,刑事案件中,被告所犯之罪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第一審判決無罪,而第二審改判有罪而無法上訴第三審之情形下,未予被告至少一次之上訴機會有違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依該解釋意旨,憲法第16條之訴訟權是否皆應給予人民至少一次上訴機會,而影響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審級制度,有待日後學者及實務之研究結果方可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