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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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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警:法院組織法(重複)#44190
科目:
四等◆法院組織法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四等◆法院組織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法院為職司審判之機關,依法院組織法第 2 條規定:「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 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試由「狹義、廣義的司法」來說明上 述規定的管轄事件的屬性。(30 分)
二、我國職司各種不同審判權的法院,其審級制度如何規定?不同的審級制度,是否影 響憲法第 16 條對人民訴訟權的保障?(20 分)
三、某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在某審判期日傳喚證人甲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程序進行中 途,甲就某項關鍵的問題,不想在被告及旁聽民眾前回答,乃請求審判長准予單獨說 給審判法官聽。審判長依證人甲的請求,未經記明筆錄,即逕命提解被告退庭,並 命在場旁聽者暫時離開法庭後,才命甲繼續陳述,並將其陳述內容記明筆錄,讓甲 先行離開,才再命提解被告到庭。該審判長的所為,是否合法?試附理由說明之。 (25 分)
四、最高法院院長認為高等法院某法官所製作判決書之內容極其草率,錯字連篇,僅拷 貝當事人訴狀內容而未經整理修飾,致最高法院雖將該案的上訴予以駁回,但必須 重新整理裁判理由,因而發命令使該高院法官注意,是否合法?又最高法院檢察署 檢察總長就某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職務上怠惰事項,發命令使該檢察官注意, 是否合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