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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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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警:法院組織法(重複)#4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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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警:法院組織法(重複)#44190
科目:四等◆法院組織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警:法院組織法(重複)#44190
科目:
四等◆法院組織法
年份:
10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法院為職司審判之機關,依法院組織法第 2 條規定:「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 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試由「狹義、廣義的司法」來說明上 述規定的管轄事件的屬性。(3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桃樂
狹義司法係指受審判者,依照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地方法院掌管一般刑事、民事第一審;不服簡易刑事、民事之判決、抗告之第二審。高等法院掌管制不服地方法院判決,上訴之第二審刑事、民事案件,而攸關內患或外亂之刑事第一審,則例外由高等法院管轄之。 廣義司法涵蓋人民其他非訟、公證等法律行為,亦為憲法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