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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年地方三等-就業安全制度#58421
科目:就業安全制度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我國雇主依照就業服務法的規定,申請僱用來自其他國家的移工人數,根據勞動部 之統計數據,已經將近 60 萬人,其中行蹤不明未能查獲的「無證移工」,則已超過 5 萬 2 千 2 百人。而依照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的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發生時,雇主的通報規定為何?又依照就業服務 法第 58 條的規定,雇主在通報一段時間後,仍未查獲移工時,可以向勞動部申請遞 補藍領移工以及家庭看護移工,請問就上述二種移工,雇主於通報後多久時間仍未 查獲時,得提出遞補之申請?(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100006036734858
依就業服藉法 56 條規定: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事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中,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職 通事未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事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事失去聯繫之情 中,雇主得以書職通事入出國管理機關事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依就業服藉法 58 條規定: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中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 中經依規定通事入出國管理機關事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中中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中,因不可歸責之原因, 並有下列情中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事或收容事事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中,依規定通事入出國管理機關事 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中,依規定通事入出國管理機關事警察機關滿三 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中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中,並藉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 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中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中間為法中原聘僱許可所餘中間不足六個 月者,不予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