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權的內涵 1.起源:人權思想起源於英國的《大憲章》,至於歐洲文藝復興時期,各種基本權利文獻陸續問世,人權思想開始萌芽。將基本權利訴諸歷史性文獻,視同政府與人民的契約,明確規範政府與人民之間的權利義務界限。 2.概念: (1)第一種觀念:人類共同的權利;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人類所有人可無條件的、不可更換的,且平等的擁有基本而重要的道德權。 (2)第二種觀點:學者Ranny指出,人權與民權是同一個概念,而可以區分為兩個面向。 A.公民自由:憲法保障的基本自由權力不得侵犯,個人乃先於國家存在,國家須保障憲法中的基本自由權利。 B.公民權利:國家建立後,政府必須提供予人民的權利。 3.學說 (1)天賦人權說:由Locke、Rousseau等人所主張,人權乃是源自天賦,先於政治社會而存在。因此,政治社會之目的在於保障天賦的人權,不得侵犯。 (2)法律權利說:由19世紀的實證法學家所主張。認為國家創造法律,法律創造權利。因此人權乃是法律的產物。 (3)社會權利說:權力乃是社會集體認可所賦予,因此人權的內容乃伴隨社會環境變遷而改變。 (二)明文項目分類 1.實質人權 (1)平等權:人權的基礎權利,憲法上的平等權乃是強調法律地位的平等。 (2)自由權:人民固有的自由,國家不得侵犯。包含思想、言論、人身、表意、集會、遷徙等自由。 (3)參政權: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以及被選舉權。 (4)受益權:工作權、教育權、失業救濟權等。 (5)救濟權: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 2.程序人權 程序即為法治的要求。依據程序法定原則,通過正當程序而體現程序公正的價值。將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結合,使實體與程序並重,而在程序中體現實職人權價值。 (1)作用 A.有效保障實質人權: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行為,避免官僚侵權。 B.公平對待人民:司法與行政權需以正當程序形為平等對待人民。 (2)內容 A.司法適當程序:依法審判原則、提審權。 B.行政適當原則:依法行政原則、法律保留原則。 16世紀以來,人權思想在諸多文獻、政治哲學家、歷史事件的推動下,逐漸成為人權理論並做為當代民主憲政國家的核心目的。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全球化的影響下,人權的觀點、人權的譜系仍在不斷改變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