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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18689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某公務人員於任用之時具有雙重國籍,任用後始為服務機關知悉。請問此時服務機 關依法應為如何處置?若其於任用後,始擁有外國國籍,服務機關依法應為如何處 置?其已支領之俸給,又應如何處理?(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阿哲

結論

公務人員任用後>>應予免職

公務人員任用之時>>應予追還

詳解 提供者:船長

公務人員應本於忠實誠信,服務於國家,茍或具有雙重國籍,在未有法律有特別規定之下,難免有服務忠誠之疑慮。 一、法令依據: (一)本法第二十八條:公務人員於任用前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停止任用   1.依本條第一款,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2.第二款,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籍者 。 (二)前項第一款人員,於任用前發現時,應不予任用。於任用後,始擁有外國國籍者,服務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撤銷其任用。 二、服務機關之作為: (一)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上行為不失效力。 (二)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五款,任職期間其俸給、依法領取之加給及其它給付,不予追繳,但 第二款人員,應予追繳。

詳解 提供者:mrjuren
應於一年內進行放棄他國國籍為限,如仍於期限內未提供放棄他國國籍之身分應允以免職。因期間非滿足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故針對之領之俸給理應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