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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18689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某直轄市市長欲競選連任,該市民政局局長亦表示同時參加下任市長選舉。二人均 已完成登記參選之程序。請問於此情形,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對此二位首長所屬機關 之人事任用與遷調權限有何限制?(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阿哲
本題應可參考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6條之1(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期間)
詳解 提供者:船長
自行練習論述,請指教。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現任政務官、公務員於機關之人事任用與遷調權限,探討如下: 一、公務員於登記參選為公職候選人後,於參選人員名單公布後至當選名單公布前,受 以下之限制: (一)暫停人員任用、遷調權,但初任公務員者,不在此限。 二、參選未連任或未參選連任者,不受人事任用與遷調權受限制之規定,均止任期屆滿前為止。 三、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參選人於參選名單公布後,應請假。原職務委由職務代理人為之。其上級長官不得限制其請假。
詳解 提供者:mrjuren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登記選舉之候選人為公務人員身分時,於公告登記候選人至公告當選人為止應依規定請假,並於其間不得進行人事調動、任用。對於民選首長而言,則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選舉日前一個月內不得進行人事調動及任用,除他機關進行商調則得以准許。